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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02年12月1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第一次修改)
(2005年12月24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讨论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自律规则》的精神及成员大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轮值主席)

理事会设轮值主席,由理事会会议决定后轮流担任,每任任期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三条(理事会工作例会)

理事会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并与其他理事、监事协商确定会议议程和时间。

第四条(理事会特别会议)

任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由提议人与轮值主席、其他理事、监事协商确定会议议程和时间。

第五条(轮值主席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提交议题的理事应在讨论该议题前做简洁的说明并回答其他理事的问题。轮值主席应把握好会议的程序和进度,并在发生意见冲突时应持中立立场,以维持会场秩序。

第六条(轮值主席缺席时的处理方案)

轮值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如没有指定,由下一任理事会轮值主席成员或理事会过半数同意决定的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七条(监事以及其他会员、志愿者、职员列席会议)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发表看法,也可提出动议要求理事会表决。除理事会明示不宜参与的人员外,理事、监事之外的任何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发表看法,也可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动议要求理事会表决。

第八条(理事会工作例会的常规议题)

理事会工作例会的常规议题包括:

1. 上月的工作进展;
2. 本月的工作安排;
3. 财务情况的通报。

第九条(提案人的说明义务)

对于任何理事会工作例会的常规议题之外的提议或者动议,向提交理事会相关提议或动议的提案人,应当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以口头形式或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符合理事会要求的书面报告形式对提议或者动议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的通报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议程及议案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过EMAIL和BBS向理事通知并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与理事委托出席制度)

理事会会议在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有效召开,理事本人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协会会员、职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讨论事项)

除由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制定的协会规章制度另有规定之外,涉及以下职责的事项,将一概由理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1. 根据自律规则、会员大会决议和基本规章制度,制定热爱家园各项规章制度;
    2.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解释自律规则;
    3. 提议召开并召集、主持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提交提案;
    5. 项目管理与监督,包括:
      1. 批准项目发起人会议以热爱家园名义签署筹款文件并对外开展活动;
      2. 批准新项目立项申请;
      3. 在新项目筹备阶段,在发起人会议提名后,任命项目筹备组成员;
      4. 在项目托管阶段,在发起人会议提名后,任命项目委员会成员;并在项目会议成立之前,对该项目委员会进行托管;
      5. 在项目委员会未自行推选的情况下,在项目委员中任命一位项目委员会协调人;
      6. 对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审批管理和总结报告,并对各个项目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
    6. 对协会日常行政工作决策、管理和进行监督和评估;
    7. 筹集经费,负责行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8. 任命秘书长并监督秘书长的工作;
    9. 核准会员的加入,接受会员退会申请的备案,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10. 决定职员的岗位设置和职员的待遇幅度;
    11. 决定对成员的奖励和处分;
    12. 对于涉及协会整体利益的已发生或未发生的问题的调查方案或应对处理方案;
    13. 由会员大会决议、基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力。

    除上述职责外,理事会不应超出职责讨论应由监事会、项目会议、项目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其他机构决定的事宜。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借用事项的特殊规定)

    累计借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以上、贰万元以下(含贰万元)的未获得资助人资助的需借用资金的项目的资金借用事宜,需全体理事一致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定;累计借用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上述资金借用事宜,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绝对多数同意决定的事项)

    以下具有原则性性质的事项需全体理事的五分之四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定:

      1. 理事会议事规则;
      2. 累计借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以下(含壹万元)的未获得资助人资助(注:是否获得资助以签订有关协议为标准)的需借用资金的项目的资金借用事宜;
      3. 整体年度工作计划;
      4. 《新项目立项程序规则》中规定的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5. 关系组织发展、登记、公开形象的事项;
      6. 对于涉及协会整体利益的已发生的问题的调查方案或应对处理方案
      7. 以全体理事过半数的同意票通过可适用本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过半数同意决定的事项)

    以下事项需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定:

      1. 已获得资助人资助的需借用资金的项目的资金借用事宜
      2. 雇员聘请及其待遇问题;
      3. 项目工作计划;
      4. 项目融资申请;
      5. 各种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6. 对于涉及协会整体利益的但尚未发生的问题的调查方案或应对处理方案;
      7.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制度)

    对于理事会会议难于即刻通过最终决定的提议、动议或者其他议题,理事会可以授权向提交理事会相关提议或者动议的协会成员,就该等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理事会指定的期间内向理事会提交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便理事会再行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轮值主席或轮值主席指定的与会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的通报制度)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整理为会议纪要,并通过EMAIL和BBS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九条(特别会议的特殊规定)

    由于时间紧急或别的原因无法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理事会可以通过电话、EMAIL和BBS讨论决定特定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材料的归档保管)

    理事会会议通知、议程、议案、记录、纪要等材料应该归档保存,档案应该同时采取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秘书长和行政助理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修改)

    理事可提议修改本规则,提议案按第十四条通过后修改即生效。任一成员可建议修改本规则,理事会应充分重视该建议并给予回应。

    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生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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