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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职员年休假暂行办法
(2006年2月26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协会全职职员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协会在岗的全职职员,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1. (年休假标准)

年休假标准为:

(一)自进入协会的工龄满一年之后,全职职员可每年享有带薪休假;

(二)按照进入协会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龄,每一年增加一天,第一年可享有五天,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

(三)年休假为带薪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的使用期限)

带薪年休假的使用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年休假仅在当年使用有效。

第五条(年休假的申请程序)

使用年休假前应提前将休假单交给办公室主任,连续三天(含三天)以上须得到秘书长的批准。休假一天的,则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若休假天数在一天以上的,则须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

第六条(抵用制度)

职员如遇病假、事假,可以用年休假加以抵用;

第七条(生效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沪ICP备0500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