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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
信息披露处理办法
(2006年2月26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书面特别授权制度)

未经理事会书面特别授权,任何成员(包括理事、监事、职员、会员、志愿者)均无权代表协会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媒体、主管机构、企业、赞助单位、其他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等组织或个人进行的采访,访问,调研和其他形式的信息披露等)。

第二条(免责条款)

对于任何违反本制度第一条规定而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协会将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进行任何证实或澄清。

第三条(不代表协会观点)

对于任何违反本制度第一条规定而进行的信息披露均不代表协会的观点。

第四条(初审程序)

任何成员如确有必要进行信息披露需提前一周通知发言人,以确定是否可以披露以及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发言人有权进行初审,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决定:

1)拒绝该项信息披露;
2)同意该项信息披露,并且申请人可以单独进行该项信息披露;
3)同意该项信息披露,并且与发言人一同进行该项信息披露。

第五条(终审程序)

经过发言人的初审,同意该项信息披露的,发言人须在两日内上报理事会全体理事,以获得理事会的书面特别授权(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方式,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等)。理事会拥有对于是否进行该项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

第二章 发言人

第六条(发言人的性质)

发言人是日常情况下协会对外正式发布消息的唯一渠道。理事会授权发言人对外进行除采访与访问之外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发言人的任命)

发言人由理事会从会员中选择一至两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担当。发言人的任命须取得全体理事的一致同意。

第八条(发言人的职责)

发言人负责代表协会监督与审查对外声明、建议、宣传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应就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向理事会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发言人应当要求采访与访问组织或个人提供采访或访问提纲,并将所有信息披露相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 公开发布书面信息

第九条(公开发布信息的程序)

如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主流网站等媒体上发表书面信息披露,必须事先依照初审与终审程序得到理事会的书面特别授权,并且必须与发言人或理事会指定的其他会员一同进行该项信息披露。

第十条(书面信息的审查)

公开发布前的书面信息,需经过发言人书面审核与确认,并报理事会备案后方可发布。发言人的书面审核与确认须在收到相关书面信息草案后三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生效)

本处理办法自通过之日生效实行。


沪ICP备0500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