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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组议事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经第二届协调组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02年12月1日经第二届协调组第六次会议讨论修改)


一. 根据《自律规则》的精神及成员大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二.协调组设轮值主席,由协调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经协调组会议推举轮流担任,每任任期三个月。
三.协调组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并与其他协调组成员、候补成员、内部审计协商确定会议议程和时间。
四.任一协调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协调组特别会议,由提议人与轮值主席、其他协调组成员、候补成员、内部审计协商确定会议议程和时间。
五.协调组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提交议题的协调组成员应在讨论该议题前做简洁的说明并回答其他成员的问题。轮值主席应把握好会议的程序和进度并在发生意见冲突时尽量持中立立场。
六.轮值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协调组成员或候补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如没有指定,由总干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七.协调组例会的常规议题包括:
1. 上月的工作进展;
2. 本月的工作安排;
3. 财务情况的通报。
八.协调组会议的通知、议程及议案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过EMAIL和BBS向协调组成员通知并向全体成员通报。
九.协调组会议在五分之四协调组成员出席时有效召开,协调组成员本人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成员代为出席。
十.以下具有原则性性质的事项需全体协调组成员的五分之四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定:
1. 协调组议事规则;
2. 资金调度;
3. 整体年度工作计划;
4. 新项目的实施;
5. 关系组织发展、登记、公开形象的事项;
6. 协调组成员提议适用本条规定的事项。
十一.以下事项需全体协调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定:
1. 雇员聘请及其待遇问题;
2. 项目工作计划;
3. 项目融资申请;
4. 各种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5. 其他事项。
十二.协调组会议应该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行政助理负责。
十三.协调组会议记录应整理为会议纪要,并通过EMAIL和BBS向向全体成员通报。
十四.协调组候补成员、内部审计和其他成员可以列席协调组会议并发表看法,也可提出动议要求协调组表决。
十五.由于时间紧急或别的原因无法召开协调组特别会议时,协调组可以通过EMAIL和BBS通论决定特定事项。
十六.协调组会议通知、议程、议案、记录、纪要等材料应该归档保存,档案应该同时采取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总干事和行政助理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
十七.协调组成员可提议修改本规则,提议案按第十条通过后修改即生效。
任一成员可建议修改本规则,协调组应充分重视该建议并给予回应。
十八.本规则自通过之日生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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