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芷江西路街道工会热爱家园法律服务站章程
(2002年11月24日经法律项目组讨论通过)
(2002年12月1日经第二届协调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 设立
根据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弱势群体保障、法学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的精神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芷江西路街道工会决定设立芷江西路街道工会热爱家园法律服务站。
二、 宗旨
普及法律知识,支持工会维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为弱势者提供维护正当合法权益的帮助,为在校学生提供掌握实务知识的基地。
三、组织结构
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来自芷江西路街道工会和热爱家园社区志愿者行动网络的志愿者。
服务站设站长一名,常务副站长一名,均由芷江西路街道工会任命。站长全面主持服务站的各项工作,常务副站长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
1. 芷江西路街道各级工会;
2. 芷江西路街道范围内的其他组织或单位;
3. 工会会员;
4. 社区居民。
五、服务内容
服务站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任何人不得以服务站的名义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1. 法律咨询服务;
2. 法律援助服务。
3. 法律讲座等普法宣传。
六、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
1.事实调查;
2.非讼协调;
3.诉讼代理;
4.法律文书代书;
5.推荐律师。
七、工作人员职责:
1.秉承职业道德,按照章程及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妥善处理案件;
2.按时参加咨询点的值班并严格遵循值班制度的操作要求;
3.及时完成各种法律文书和工作报告(援助审查报告、结案报告)的起草并归档保存;
4.完成其他符合服务站宗旨且不违背志愿者精神的事务。
八、业务操作规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九、章程由服务站工作人员协商制定报芷江西路街道工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须经同样程序。
十、章程在办公地点正式公布后开始执行。
附:
《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可以建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