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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

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

新项目立项程序规则

( 2005 年 1 月 11 日第三届协调组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新项目的发展,规范新项目的立项程序,依据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项目,是指具有明确的公益目标和相应的行动方案,需要一定的资金、人力、组织支持,并有一定期限的公益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新项目,是指项目名称、具体目标和行动方案不同于已有项目的项目。项目名称、宗旨和管理机构不变,但具体援助地点、工作方法和时间等有调整的,可不作为新项目,无须提出立项申请。

第三条 (新项目设立原则)

新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热爱家园”)的《自律规则》,应符合热爱家园关于“ 建设弱势者的希望家园,丰富志愿者的精神家园,培育公共精神的绿色家园”的宗旨,有利于促进社区发展或志愿者行动,并能够实现自筹资金,自我生存。

第四条 (新项目成长的阶段)

一个新项目的成长,一般应经历发起、筹备、托管和自治四个阶段。发起阶段为项目成立前的准备阶段;经协调组批准立项后,项目成立,进入筹备阶段,可从事项目筹款等相关活动;筹备目标完成后,经协调组确认,可设立项目委员会,进入项目托管阶段;符合《自律规则》规定的条件,经会员大会批准后,设立项目会议,进入项目自治阶段,项目独立运行。

以上四个阶段中,发起、托管、自治为必经程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直接由发起阶段进入托管阶段。

第五条 (新项目的发起)

三名以上会员,可自行成立项目发起人会议,发起新项目,并进行立项调研、筹款意想沟通、志愿者预征集等相关发起活动。但必须及时通报协调组。未经协调组批准,不得以热爱家园名义签署筹款文件并对外开展实质性活动。

第六条 (立项申请程序)

项目发起人会议在签署筹款文件和对外开展实质性活动之前,应当向协调组提交书面的立项申请书,简述项目成立的必要性、与新项目审查条件的一致性、主要内容、筹款目标、筹款期限等,并进行项目发起人介绍。协调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三十日内举行听证,项目发起人会议主要成员及感兴趣的其他会员、志愿者均可参加,项目发起人应回答与会人员的询问并充分阐述意见。协调组应在听证基础上,于听证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立项申请的审议,可以召开协调组会议谈论和电子邮件书面讨论的形式进行。

批准或不予批准新项目立项申请的决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协调组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救济措施)

对协调组作出的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项目发起人会议可以在进一步调研并调整之后再次提出书面申请。协调组按照前条规定进行审议。

经过两次审议均未获通过的项目,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协调组审议,除非足以成为另一个新的项目。

第八条 (新项目的筹备阶段)

新项目的立项申请经协调组同意后,进入项目筹备阶段,可以项目名义签署筹款文件并开展志愿者招募等各项活动。

项目筹备阶段的管理机构为项目筹备组,成员 3-5 人,负责人 1 人,由发起人会议提名,协调组任命。筹备组负责人必须为热爱家园会员,筹备组成员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为会员。

项目申请书所提出并经协调组批准的筹备目标完成后,项目筹备组可申请成立项目委员会,进入项目托管阶段。项目委员会成员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为热爱家园会员;项目委员会召集人必须为热爱家园会员,由项目筹备组提名,协调组任命。项目委员会召集人不得为职员。

如发起阶段已基本确定完成了筹备目标,可由发起人会议直接申请成立项目委员会,进入项目托管阶段,负责项目管理等工作。此时项目委员会成员及项目委员会召集人由发起人会议提名,协调组任命。

在项目经热爱家园会员大会批准成立项目会议前,项目委员会由协调组托管。

项目筹备组或项目委员会成立后,项目发起人会议自动解散。

项目委员会成立后,项目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新项目启动资金)

新项目批准立项后,可以申请不超过人民币三千元的款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项目启动资金从热爱家园公共资金中作为借款支出,由协调组根据热爱家园的发展规划、资金状况和项目的实际需求决定是否提供以及具体金额。

项目启动资金应当在项目酬款成功后自动归还,由财务直接调帐处理。

第十条 (筹备目标)

筹备期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行动细化方案、筹集到能够支持项目目标实现的资金,招募到足够的志愿者并完成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期)

新项目筹备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可向协调组申请延续半年。

如筹备失败且未能归还启动资金,则该项目的筹备组成员在一年内(从筹备期结束之日起计算)不得担任其他新项目的筹备组和项目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

本《规则》自协调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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