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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家园经费筹集办法
(2004年4月20日经第三届协调组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试行)
(2004年8月1日经2004年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工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四章 捐赠的接受
第五章 项目资助的申请
第六章 银行利息的分配及其他筹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热爱家园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爱家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经费:
1. 向会员收取会费;
2. 接受自然人或法人的现金或实物捐赠;
3. 向政府、国内外的基金会、其他机构申请项目资助;
4. 取得银行存款利息等资金自然增值;
5. 其他不违背热爱家园宗旨和法律规定的方式。
第三条 建立一个稳定增长、时间分布相对均匀且结构合理的能支持热爱家园持续发展的现金流是经费筹集工作的任务。
第四条 作为一个公益组织,热爱家园的经费筹集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准则:
1. 不得违背热爱家园的宗旨,不得损害公益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2. 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3. 必须诚实地对待资助者和社会;
4. 不得向资助者隐瞒经费使用和热爱家园运作的有关信息;
5. 必须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合理的财务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6. 必须认真、全面地回答来自资助者和社会的询问;
7. 不得为取得经费接受有违宗旨、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条件;
8. 不得接受通过非法或不道德方式取得的资金;
9. 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热爱家园可接受以下附加条件:
1. 按指定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
2. 对捐赠人的合法的、合适的宣传;
3. 利用已有资源为捐赠人提供一定的服务(比如为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4. 其他经热爱家园理事会(协调组)确认的不违背热爱家园宗旨和法律的条件。
第六条 热爱家园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合理用于其活动开展。(《自律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条 热爱家园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及捐赠人公布,财务帐簿接受年度审计,并接受会员大会审议。(《自律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条 未经热爱家园正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热爱家园名义在社会上募集赞助。(《自律规则》第四条)
正式书面授权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或协调组的决议取得筹集经费的资格。
第二章 分工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 通过本办法及本办法的修改案;
(二) 批准经费筹集的工作计划、预算和财务报告;
(三) 其他协调组或部分会员提议讨论的与经费筹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协调组的职责:
(一) 拟订本办法及本办法的修改案;
(二) 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的规则;
(三) 组织经费筹集工作,确保有关规则的切实执行和经费筹集计划的完成;
(四) 对本办法没授权的经费筹集活动作出决议予以授权;
(五) 作出决议决定是否接受捐赠的附加条件;
(六) 确认已完成的经费筹集文件和活动;
(七) 决定经费筹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 决定其他与经费筹集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 审查协调组通过的本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的规则是否违反《章程》和本办法;
(二) 对所有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有关人员纠正不规范行为;
(三) 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本项目的经费筹集计划、预算和财务报告报会员大会批准;
(二) 组织本项目经费筹集工作,确保有关规则的切实执行和经费筹集计划的完成;
(三) 评估捐赠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只能用于本项目的条件除外)的合理性并报协调组决定是否接受;
(四) 向协调组通报已完成的经费筹集文件和活动,取得确认;
(五) 决定其他项目经费筹集、使用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干事的职责:
(一) 组织公共基金的筹集工作,协助各项目委员会完成项目经费的筹集;
(二) 决定是否就专项行政开支公开募捐并通报协调组;
(三) 评估非项目性捐赠的附加条件的合理性并报协调组决定是否接受;
(四) 向协调组通报已完成的经费筹集文件和活动,取得确认;
(五) 决定其他公共基金筹集、使用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的职责:
(一) 在出纳的协助下完成会费收缴工作,以确认会员资格;
(二) 签收各种实物捐赠并及时按本办法的要求交付收据和感谢信;
(三) 对各种捐赠的实物造册管理;
(四) 向总干事提议就专项行政开支公开募捐;
(五) 按照协调组的决议出具经费筹集活动的正式授权书;
(六) 其他协调组和总干事要求完成的经费筹集工作。
第十五条 除以上条款规定了职责的各机关外,其他人员只能在取得正式书面授权后方可代表热爱家园处理经费筹集的事项,且应将授权书提交对方。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十六条 每年7月1日之后开始收取本财政年度的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应主动缴纳会费,亲自或委托他人向出纳缴纳;出纳必须及时出具收据,会员应妥善保管收据。
第十八条 每年年会结束后一月内或至迟8月31日时,办公室主任应取得出纳提供的会费缴纳名单,出纳应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取得名单后的一个月内,应通过热爱家园网站、电子邮件和电话向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发出催告信,获得缴纳的承诺或退会的声明。
第二十条 至迟每年9月30日时,办公室主任应将会费收取情况向协调组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分别列出承诺缴纳或声明退会的会员的名单,协调组就声明退会的按照章程规定予以确认后由办公室主任通过热爱家园网站、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本人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新加入会员应在收到协调组核准入会的通知后三个月内交纳会费,该通知由办公室主任通过热爱家园网站、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本人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入会核准通知发出两个月后,办公室主任应向出纳了解该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如未交纳,应通过热爱家园网站、电子邮件和电话向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发出催告信,获得缴纳的承诺或退会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会筹备期间,出纳应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统计并将书面结果交付办公室主任,如有未交纳的,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操作。
第四章 捐赠的接受
第二十四条 热爱家园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资金、产品、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合法捐赠。
第二十五条 捐赠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按指定用途确认为项目收入或公共基金收入,非定向捐赠全部确认为公共基金收入。
第二十六条 如果第一个获悉捐赠意向的成员没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该及时通报有权限与捐赠人洽谈的人并为之联系洽谈事宜,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授权进行洽谈。
第二十七条 洽谈的成果应及时形成书面文件(洽谈纪要、备忘录等)取得捐赠人的认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协调组通报取得确认,必要的可签定捐赠协议。
第二十八条 接受捐赠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收条并向捐赠人索取实物捐赠的发票等可以确认价值的凭证,之后及时将实物移交使用部门,将资金和发票等凭证移交出纳,出纳应及时开具正式收据并由办公室主任提供感谢信。
第二十九条 如果捐赠人附有使用方向等条件,洽谈人应谨慎接受,应及时按程序报协调组讨论。
第三十条 热爱家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就专项开支向社会公开募捐,按照定向捐赠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捐赠协议或洽谈纪要(备忘录)没有约定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收回捐赠,则除非热爱家园违背承诺,不返还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二条 如果捐赠人决定终止其所作出的长期捐赠的承诺,即便热爱家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能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任何人不得发表不满意的言论。
第三十三条 定向捐赠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如果为长期捐赠,则应每季度出具专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所有的捐赠人有权利获得热爱家园的年度工作报告,平时可以询问财务状况;年捐赠额二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有权利每季度获得热爱家园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如果捐赠的使用人为项目,相应的工作由项目有关人员为主处理,总干事和办公室主任提供协助。
第三十六条 定向捐赠形成的实物应由出纳造册登记,办公室和其他使用部门应将捐赠人姓名标示于上,但应该征求本人意见,本人如不想张扬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第五章 项目资助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热爱家园可以向中国各级政府与各种基金会等合法组织合法地申请项目资助,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助的申请由项目委员会负责,协调组、总干事和办公室主任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项目预算的制定应遵从《热爱家园预算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支项目的设置应尽量考虑与会计科目保持一致,具体由项目预算制定人与会计沟通。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文件在提交资助人之前应该征求协调组的意见,涉及热爱家园整体问题的事项以协调组的意见为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过程中应将热爱家园的财务制度向资助人详细介绍,使之明白热爱家园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备,避免资助人因不了解热爱家园的财务制度提出与热爱家园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操作性要求。如提出,则必须在取得财务总监同意后方可接受。
第六章 银行利息的分配及其他筹集方式
第四十二条 银行利息收入原则上确认为公共基金收入,如果资助人要求确认为项目收入,则按照资金实际获得的利息确认,具体计算方法由财务总监决定。
第四十三条 热爱家园可以通过经营等方式筹集经费,但必须取得协调组的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调组通过后试行至年会召开,年会通过之后正式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调组通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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