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项目立项程序规则
修正案(一)
(2006年8月2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规则第一条原为:
“为支持新项目的发展,规范新项目的立项程序,依据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
“为支持新项目的发展,规范新项目的立项程序,依据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热爱家园”)《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原为:
“本《规则》所称的项目,是指具有明确的公益目标和相应的行动方案,需要一定的资金、人力、组织支持,并有一定期限的公益活动。”
根据《热爱家园2006-2008三年发展规划》对项目的描述,修改为:
“本《规则》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热爱家园设置的,在特定社区内针对弱势群体提供某种公益服务,具有独立的组织体系(项目委员会、项目会议等)、资金来源、人力支持,以及明确的公益目标和行动方案的内部机构。”
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一个项目可以围绕本项目的目标提出一个以上的行动方案(表现为项目计划书)以方便实施筹款、项目管理等工作。为促进组织建设或为提升志愿者行动能力而提出的行动方案由理事会或秘书长组织实施。
原第二款无修改,为第三款。
第三条:本规则第三条原为:
“新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热爱家园”)的《自律规则》,应符合热爱家园关于“建设弱势者的希望家园,丰富志愿者的精神家园,培育公共精神的绿色家园”的宗旨,有利于促进社区发展或志愿者行动,并能够实现自筹资金,自我生存。”
根据《热爱家园2006-2008三年发展规划》的规定,修改为:
“新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热爱家园的《自律规则》,应当符合热爱家园“建设弱势者的希望家园,丰富志愿者的精神家园,培育公共精神的绿色家园”的宗旨。”
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新项目审查的具体标准为:
- 项目目标是促进社区发展;
- 项目实现手段为维权、发展教育、文化倡导,纯福利性除外;
- 项目具有行动性和受益人参与性特征;
- 新的行动方案按照内容优先纳入现有项目,原则上不新增项目。
第四条:修改本规则中“协调组”等不规范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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